近期文章
- 管你哪國的科技新貴,法律之前都是凡人 2020-10-23
- 假面美國:川普和僵屍化的基督教 2020-10-05
- 美.中.港 2020-06-01
- 坐困愁城的Libra – 法遵八陣圖之初探 2019-07-29
- 金管會STO (v) – 一意孤行.五個沒有 2019-07-13
關於我們
文件控管,法務致勝第一招!
前幾年我們所承辦的連動債的案子裡,有為數不少的「風險告知書」,根本就是由銀行理專代客戶打的勾、代客戶簽的名。但我們相信,銀行高層並不會縱容這種惡習;畢竟理專圖的只有獎金,而銀行要的是長遠誠信經營。一旦這種偽簽的風險告知書被控管在銀行的文件系統裡,縱使面對客戶時銀行仍然必須負賠付之責,但接著就可以轉向理專透過刑事民事的訴訟進行責任追究。
我們曾經在2000年時,代理一家美商提起過一件貨款訴訟,標的金額美金30萬左右,被告是一家在台灣實收資本額六億多的中型科技公司。庭訊中,被告律師主張了許多對我們不利的論點,但所提出的證明文件,卻一直星星落落不完整。最後可想而知,經過將近10個月的審理,台北地院的法官諭知不再等他們的文件,判我們勝訴85%。我們的當事人開心沒多久,就收到上訴狀,這回卻該我們緊張;因為在地院時被告提不出來的文件,這會兒似乎全找到了,對原告相當不利。怎麼辦?
閱卷後仔細研究,不料居然發現,被告律師上訴逾期!依民事訴訟法,上訴必須在判決送達後的20日內提起,而收文戳上的記載,竟然是第21天才送進法院!
高院的審判,就這樣,以被告上訴遲誤期間而裁定駁回,我方勝訴確定,也幫當事人領到「如果被告在地院時有完整提出證據文件就可能拿不到」將近28萬元的美金!
從公平的角度來看,對被告而言這種氣死人的事情會發生,純粹是因為文件保存、取用的方法太糟糕所致。所幸,採用eCounsel Group的「OLED 雲端法務解決方案」的公司,永遠不需要面對這種文件遺失或一時片刻之間找不到的危險。所有公司裡的商務文件,不論將來訴訟上用得到或用不到,都永遠不會掉、隨時找得到!
買連動債被唬弄 可求償
理專沒說清風險,導致虧損… 投資人應保留當時契約與說明書佐證 向銀行申訴【記者李淑慧、呂郁青/台北報導】
【2008-04-28/經濟日報/C2版/致富寶典】
投資人誤信理專的推薦,買了不保本連動債,造成資產虧損,該如何跟銀行談判?銀行局官員說,保留當時的契約、DM、說明書等文件,仔細看是否有告知風險,如果理專當初在文件上動手腳掩蓋可能的風險,就可向銀行要求賠償。
萬一投資人已經在風險告知書上簽名,理專也沒有在文件上動手腳,此時,投資人若要舉證說「理專沒有說清楚風險」,可能有困難。此時,要銀行賠償損失可就難了。
銀行局官員說,「法律不能保障讓權利睡著的人。」如果理專當初在銷售時,叫客戶看一下風險告知書,客戶不看就簽名,事後指責理專沒說清楚風險,這是客戶自己放棄「瞭解風險的權利」,不能怪別人。
中信銀財富管理處處長隋榮欣說,客戶購買商品回家,尤其是一大筆投資,一定要逐項看清楚產品文件,如果看不懂或是覺得不妥不想買,連動債一般募集時間約兩周,可以儘快跟銀行撤回契約,銀行大多數都會同意。
依據銀行內部的客戶申訴處理程序表,如果客戶是透過媒體、律師、政府機關、消基會等單位來申訴,且要求賠償的金額超過100萬元以上,銀行內部列為較高等級,必須報到總行處理。
若投資人不甘虧損,首先就是向銀行申訴。銀行通常會找理專與投資人當面對質,由法務部門來判斷。如果理專自認理虧,銀行就會先部分補償客戶,銀行甚至也可以向理專索賠。
不過,大部分的情況是理專與客戶各執一詞,銀行堅持沒錯,不願意賠付。此時,投資人可能向銀行局申訴。銀行局官員說,處理程序同樣是找銀行與客戶來對質,並檢查客戶是否在風險告知書上簽名。
銀行局官員表示,如果銀行該作的都作了,客戶也在風險告知書上簽名,只是損失不願意認帳,銀行局還是請客戶風險自負。
若客戶還是不滿意,最後只有訴訟一途。不過,法院要求的是證據,客戶必須要提出「理專沒有說清楚風險」的證據。一般而言,銀行的證據收集能力絕對比投資人強,投資人勝訴的機會不大。
官員語重心長的說:「投資沒有那麼急!」投資人把錢交出去讓別人投資時,對自己的錢要有點責任感,簽名前一定弄清楚,不懂的產品不要去買,不能完全依賴理財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