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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天遠律師事務所

這是一間深研科技與商務的事務所,我們精通產業生態及法律實務,承辦過的案件亦常受社會矚目。

我們小而精,所以慎選客戶。

擁有20多年執業經驗、同時投資管理多家科技公司的主持律師,始終逐一把關每個委任案件,團隊亦時時設身處地,協助客戶以最經濟的手段達成商務目標。 天遠深信,空談法律規定毫無意義!

台北市府真無能.「7天退費」成敝屣

2011 年 09 月 08 日

北市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前陣子看到Appstore及Android Market沒給7天退費這件事,就像在路上撿到黃金一樣開心,一邊抱著不放,一邊猛引據自己還沒學通的消費者保護法,對蘋果和谷歌開砲,逼他們更改使用者條款。

我們當下就指正過,消保法不是這樣解釋的!網路購買,只要仍然能「檢視商品」,例如付費下載的程式已提供消費者適當的商品檢視期(例如15分鐘),7天內解約退費的權利根本不存在。葉慶元法律可能真的沒弄通,我們還是為他開釋一下好了。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定義郵購買賣是「指企業經營者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而必須符合此定義,方屬郵購買賣,也才有第19條的「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之權利。因此,倘若在Appstore或Android Market上銷售的軟體或數位內容,已經先讓消費者檢視商品才要求其付費,怎麼會符合郵購買賣的要件?再者,歐盟也頒訂了遠距契約指令 (Directive 97/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 May 1997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in respect of distance contracts),其中第6條規定了倘若遠距約係以提供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為交易客體,且業經消費者啟封者 (for the supply of audio or video recordings or computer software which were unsealed by the consumer)、或係以報紙期刊或雜誌之供應為交易客體者 (for the supply of newspapers, periodicals and magazines),均不得行使這種解約權。
 

消失的七日 台灣蘋果App Store條款回溯為舊版?

2011/09/05 【文/楊又肇】

Google與台北市政府的「戰爭」,這陣子似乎是有點平淡,雙方從上次討論之後便沒有太明顯的後續動作,而台灣Google Android Market則仍維持無法下載付費版本App的狀態,而先前允諾台北市政府調整七日退費條款的蘋果,目前則是默默地將內容恢復成上一版本?

根據網友在台灣Mobile 01論壇網站所分享內容透露,目前蘋果似乎是將台灣地區的App Store條款與約定內容回溯為先前版本,也就是於2010年6月21日所重新訂立的版本,因此內容上並不會有先前因應台北市政府要求下所追加的「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在您通知iTunes 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自您取消購買時起,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此項權利不可拋棄。」相關條文已經消失於條款內容。

目前還不確定蘋果此舉是因為內部系統將資料回溯,或者是刻意將使用條款相關說明取下。但以先前修改後的條文內容來看,雖然明白指出退費申請需在7日以內,但實際是否決定退費等仍是以蘋果最後裁定為主,所以嚴格說起來似乎並沒有太大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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