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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天遠律師事務所

這是一間深研科技與商務的事務所,我們精通產業生態及法律實務,承辦過的案件亦常受社會矚目。

我們小而精,所以慎選客戶。

擁有20多年執業經驗、同時投資管理多家科技公司的主持律師,始終逐一把關每個委任案件,團隊亦時時設身處地,協助客戶以最經濟的手段達成商務目標。 天遠深信,空談法律規定毫無意義!

Lexus賣車賺飽.客戶修車氣飽.有事不必找消保

2012 年 07 月 17 日

標榜高科技的Lexus GS450h油電混合車,有位專辦商務案件的律師花了287萬新台幣買回去,不料這竟然是一連串惡夢的開始。

Lexus宣稱,他們的油電混合動力,有無與倫比的「省油、安靜」等特性。沒想到,新車一牽回去,噁心擾人的噪音就來。今天是儀表板、明天是手套箱、後天變成四輪碟煞、大後天從駕駛座車門輪流冒出。僅僅是「銅罐仔」車也就罷了,理論上要保障駕駛安全的行車電腦也會三不五時當機;再加上偶發性的天窗開了就關不起來…原本忙自己的業務就已經沒時間睡覺的這位律師,還得月月進Lexus濱江廠維修。儀表板的嘎嘎聲修了2次、煞車的嘰嘰叫修了3次、駕駛座車門的咚咚響修了2次、天窗闔不攏修了1次、行車電腦最後居然整台被換掉…

以上,都只是在第1年之內發生的慘案。現在已經第14個月了,毛病還沒修完。

有趣的是,這位律師,開過賓士E230、S320、Infiniti Q45、Lexus RX330、ES350這些車,而他更不但在消保法的領域身經百戰、還經常親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處理立法層面的問題,他怎麼不向消保官去投訴呢?

首先是,消保法對於這種類型的糾紛,欠缺有效處理的機制;而更根本的原因在於消費者不斷「給廠商機會」的心態!我們從消費心理去分析,發現即使是律師,也通常不會無聊到沒事就為了一部車子上法院,特別是對方如果一直滿臉堆笑,把董事長好、董事長有什麼吩咐這種場面話掛在嘴邊的話。然而,如果在新車保固期內,車況就已經爛成這樣,等到保固期過了呢?

從法律上建議,對付這樣的車商,頭髮被氣白的消費者,應該在新車第3次進廠仍舊有瑕疵搞不定時,立刻引用下列條文提起訴訟:

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而第365條更有「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的明文。另外,「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這在民法227及226條亦已律定清楚。

為什麼我們不認為這是消保法所能幫得上忙的問題?原因在於,依目前的消保法所訂定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只管到「車輛重大瑕疵影響生命安全」的狀況,要求車商必須同意解約換車,然而,像這種「煩到車主想撞牆自殺」的狀況,完全不在規範之列,車商自然是有恃無恐。他們的法務,基本上只需要蹺腳喝茶,以逸待勞,哪會把車主的痛苦放在心上。

文中提到的這位律師,幾經與Lexus交涉,結果是,進口商和泰,一推二五六給代理商國都、國都又二推三七九再丟給融資租賃商和運,和運則講說他們只處理paper work根本連車都沒碰到哪有辦法處理…實際上等於碰壁碰壁再碰壁、撞牆撞牆再撞牆。

消保法以及主管機關對於這種狀況本質上是不聞不問的,如果再加上推諉卸責、視車主如草芥的車商(們),車主們唯一自力救濟的手段,就是引據前述的民法,到法院提出訴訟,第一要求減少價金(「說好的安靜呢?說好的品質呢?」),第二則是就自己所付出往返維修廠的勞力和時間,要求車商賠償。

從專業的角度,這種訴訟怎麼打、怎麼贏。但我們只是納悶,賺得這麼飽的車商(們),是真的認為車主都沒本領拉他們進法院、讓他們的商譽崩毀在自己砸下數千萬所營造的品牌形象之前嗎?

商品可退貨 新車卻不行?

【2010-05-27/聯合晚報/A8版/生活  記者吳孟庭/台北報導】

商品有瑕疵可退換貨,但汽車卻不行?消基會調查國內業者發現,8成業者規定30天內發生重大瑕疵,需經檢修2到3次而未修復才可解約退款或更換新車。但消基會批30天根本不夠,呼籲相關單位應仿照先進國家訂定「檸檬車法」,並修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購車權益。

有車主連續送修10次也修不好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說,消基會從2009年至今年4月止,共接獲44件汽車「新車屢修不復,保固期內瑕疵不斷」的申訴案件,平均1個月就有近3件申訴案發生,有人油門暴衝、底盤生鏽,業者僅提供保養而不願更換新車,還有人已修了10 次都修不好,而這些都是發生在保固期內的新車。

消基會檢視會內近1年申訴案件中消費者所提供的汽車訂購契約書,加上消基會義工以消費者身分向業者索取,共調查10家業者,結果發現就有8家規定須在30天之內,且經送業者檢修2到3次而未修復,才能夠解約退款或更換新車。

這8家都是販售知名大廠的經銷商,包含「南陽實業的現代汽車車系」、「Mazda經銷商慶達汽車」、「Ford車系經銷商中太汽車」、「TOYOTA經銷商國都汽車」、「Nissan經銷商七和實業」、「Mitsubishi Motors經銷商順益汽車」、「Honda經銷商鴻源汽車」與「Volvo經銷商新凱汽車」。

謝天仁表示,以上述規定,也就是消費者必須在購車後平均10到15天內需要發生安全或檢修上的疑慮一次、並送修一次,但往往修車需要多個工作天,一拖下來很難達到車廠規定,消費者買到有問題的新車也都無法更換,實在不合理。

建議參考美國「檸檬車法」

謝天仁呼籲相關單位,應參考美國「檸檬車法」修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以加州為例,交車後180日或1萬8000英里(視何者先到期)期間,發生「嚴重影響安全的瑕庛,至少2 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者」、「非嚴重影響安全的瑕疵,至少4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者」、「期間內因回廠維修致使無法使用的天數累積達30天以上者」,買主可要求廠商無條件退款或更換新車。

新車頻修 消基會籲訂退車條款

【2010-05-28/聯合報/A6版/生活  記者蔡永彬/台北報導】

消基會從去年到今年四月,平均每個月接到近三件「新車屢修不復;保固期內瑕疵不斷」的申訴案,呼籲主管機關應該研擬法規,修訂定型化契約。

消基會表示,美國加州規定,交車後一百八十日或一點八萬英里之內,只要有重大瑕疵,車主都可以要求無條件退款或更換新車。

消基會調查十家汽車業者的訂購合約書,發現其中八家業者規定:「卅天內發生重大瑕疵,且經檢修兩、三次而修不好,才可解約退款或換新車。」

消基會批評,這樣平均算來,車子每十至廿天就要送修一次,再扣掉往返花費的天數,簡直是要求交車後,消費者幾乎每天都在處理「車子發生問題」、「通知車商」、「維修」的麻煩事,要「經歷完畢」,才有權利要求車商退款,非常不合理。

從買車就開始修車 車友罵 國產新車很機車

【2011-09-24/聯合晚報/A6版/焦點  記者陶煥昌/台北報導】

一群國產機車「大黃蜂」的車主上午騎車到新北市議會前廣場,十幾部機車一字排開,場面壯觀。車主們指控,機車瑕疵多,幾乎從買車起就開始修車,危及行車安全。車主們分別向台中市、新北市消保官投訴,最近更在網路上串連,醞釀向廠商抗議。

針對車主的反應,生產大黃蜂的哈特佛公司中午做出回應,業務課長張哲誠表示,已請多位車主到指定經銷商檢修,改善瑕疵,另外,這款機車是二期環保車,行控都由電腦控制,曾有怠速熄火的問題,但行進間不會熄火,已改寫行控程式改善問題。

車主說,才上市1年多的機車問題一籮筐,包括怠速和行進間會突然熄火、熱氣直接排放到鐵製腳踏板,一不小心就被燙傷、車體震動大、防水不佳等。

消保官周繼雄也到場,他指出,瑕疵可能涉及設計不良,會要求廠商說明並改善;若有必要,會要求廠商全數召回檢修,如果無法改善,將報請交通部全部下架停售。

這款150西西的重型機車,每輛售價7萬5000元,標榜哈雷機車的嘻皮風格,北部一帶就有近百名車主組成車隊,騎在路上十分拉風。不過,北部車隊的「大家長」吳昇翰說,曾多次騎在路上時熄火、有時會突然加速,常把車主嚇得「皮皮剉」。另一位楊姓車主說,新車小毛病不斷,為了維修,他就跑了經銷據點13趟,修出一肚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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