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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漁夫與侵權主張 (ii)
2012.10.23
專利蟑螂、專利流氓…這種話,能不能講?
“patent trolls” 或 “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本質上就不是受歡迎的企業。這通常指的是那些從企業破產的拍賣程序、或在某些有財務困難必須藉著處分利用率過低的資產才能活下去的企業手上,以低價買入專利;買進來之後,自己不加以實施,而在市場上循著「拖釣捕魚」之模式,大量找尋對象,對其提出專利侵權主張,並要求支付權利金的業者。由於這種公司,一不從事研發,二不從事生產製造、三不聘僱勞動力(通常只需要幾位合夥人就能開辦這樣的公司,而合夥人的背景大體上都不出專利律師和科技人的範疇 …公司裡頂多再加幾位秘書和會計,就一切搞定),卻成天想靠著打官司致富,因此經常遭到撻伐、污名化。在台灣,我們看到許多媒體稱這種公司為「專利蟑螂」或「專利流氓」。從專業角度講良心話,這些媒體本身的法律素養,實在低到可憐。
「蟑螂」,從語意上看,除了用來形容令人厭惡的東西之外,還帶有噁心、骯髒等負面評價。「流氓」,則更不必說了,我們還有個法律叫檢肅流氓條例,國家都要立法把這種欺壓善良百姓的人消滅了,用這種詞來形容依法行使權利的人(不管你喜歡或不喜歡他們),到底可以不可以?
我國法院曾就這種形容「主張、行使智財權之人」為流氓或蟑螂的言論,認定「這些字眼不當貶損他人人格,已逾越合理評論之界限,而流於無謂之謾罵或嘲諷…是惡意指摘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以及「於評論之際,本可採用其他較為適當之言語表現方式…」,認定已經超越了刑法第311條所規範「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的合法性容許界限,對發言者判刑、判賠。
在新約聖經約翰福音第八章中,有一 個故事「文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他站在當中,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他怎麼樣呢?他們說這話,乃試探耶穌,要得著告他的把柄。耶穌卻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他們還是不住的問他,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於是又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他們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的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說:婦人,那些人在哪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他說:主啊,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
有很多事情你我都未必喜歡,也未必認同。然而,體制原本的設計就是如此,你真想推翻它得靠革命,只敢打嘴砲是無濟於事的。
我們的總統政績如此之爛、民調如此之低、早已引爆全民公憤,但是他仍舊悠然自得,自吹自擂,打白癡廣告說政府好,不時還有臉下鄉宣揚自己的功勞。他用了納稅人的錢坐專屬的空軍1號、原來的座車明明還很好用卻又再新買BMW大7還有防彈裝甲、所有勞工苦不堪言他卻依舊領取數十萬元俸祿外加首長特別費還濫發高額年終獎金給退休將領(想鞏固軍權吧)…我們能不能批評他無能、失職、辜負人民期待、罵名永留青史?SURE!!! 但可不可以說他是吸血鬼、寄生蟲、無恥敗類、狗娘養的?NO WAY!!! 這和他是不是國家元首無關,有些言論觸法就是觸法。情緒激昂搞不清楚狀況亂放炮,那就等著判刑、荷包失血、割地賠款、再加登報道歉!
許多科技業者,享受了高額的租稅減免,又把工作機會移往中國大陸或東南亞等廉價勞力的地區,以前的科技新貴還享有每年分紅配股只按面額每股10元課個人綜合所得稅(即使公司股價已經到了每股300元)的優待,你如果是傳產的老闆,指責他們掏空台灣、愛錢不愛國…沒問題。但可不可以罵這些人是國之蠹蟲、雜碎企業、無賴奸商?真想惹法律上的麻煩就去吧。
遇到專利漁夫的侵權主張,一別動氣,二別像網路上那些傻子只顧著罵人流氓蟑螂來洩憤(心態上最好也放平衡些,畢竟他們也只是從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出發,試圖讓自己的日子過得更好,和上頭形容的書呆子總統及處處鑽營的科技業者沒兩樣)。自己的事情還沒解,最好別另外滋生事端。這種事一旦發生,公司決策者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在第一時間找到對智財權和公平交易法有充分實務經驗的律師分析案情,瞭解這樣的釣魚主張是否真的會對公司造成衝擊、以及影響程度到哪裡、損害範圍又該如何控制…最後再決定策略,要戰要和,是硬是軟,方屬王道。